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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家庭看護】


家庭看護申請資格


1.申請人與被照顧人為直系血親、三等親以內之旁系血親、一親等內之姻親、或祖父母與孫女婿之二等姻親。

2.被看護者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。
A.巴氏量表評估
I.被看護者年齡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。
II.被看護者年齡滿80歲以上,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。
III.被看護者年齡滿85歲以上,有輕度依賴照護需要。
IV.經醫療專業診斷為完全依賴 (巴氏量表評為0 分),且於6 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。
B.經1名神經科或精神科專科醫師評估失智症輕度以上(CDR 量表≥1)

3.被看護者不須診斷證明書即可提出申請。
A.使用長照服務(居家照顧、日間照顧、家庭托顧)持續6個月以上
B.年滿80歲
C.70-79歲癌症二期以上診斷書
D.癌症四期診斷書
E.持有以下特定重度或極重度身心障礙手冊項目:

特定身心障礙項目
平衡機能障礙 失智症
(輕度)
植物人 染色體異常
自閉症 其他先天缺陷
先天代謝異常 肢體障礙
(限運動神經元或是巴金森氏症)
精神病 罕見疾病
(限運動神經元疾病)
多重障礙
(至少具有前十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)
重要器官失去功能-
呼吸器官
智能障礙 重要器官失去功能-
吞嚥機能 中度

【家庭看護薪資與費用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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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引進服務流程】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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